牛广莲、史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
【审理】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雅奇谢芳高新峰
【审理法官】李雅奇谢芳高新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牛广莲;史威
【当事人】牛广莲史威
【当事人-个人】牛广莲史威
【代理律师/律所】王英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赵登华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英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赵登华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英赵登华曹宪章
【代理律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原告】牛广莲
【被告】史威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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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本案中,牛广莲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牛广莲未在约定的2018年12月29日之前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则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无不当。牛广莲上诉主张不应承担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牛广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牛广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2:02:09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牛广莲向史威出具借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史威52万元整(大写伍拾贰万圆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前,若逾期不还,史威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诉讼追讨的权利。欠款人:牛广莲,身份证号:”。2019年1月15日,史威等人向牛广莲催讨上述借款,牛广莲认可尚欠史威借款5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史威出具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本案中史威、牛广莲之间多次发生资金往来,截至2018年8月30日牛广莲向史威出具借据一份,明确约定借款金额520000元,承诺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前,双方之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约定明确,牛广莲应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史威主张牛广莲返还5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在借据中未载明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史威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牛广莲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关于牛广莲“在出具借条之后已经分多次偿还借款35万元”的辩称意见,与当庭史威提交的视频显示2019年1月15日牛广莲认可尚欠史威借款520000元的事实冲突,且无任何证据佐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牛广莲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威借款本金52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史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史威负担350元、牛广莲负担9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牛广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牛广莲不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牛广莲不应承担利息。一审判令牛广莲称6%年利息于法无据,应予改判。 综上所述,牛广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牛广莲、史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广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华,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广莲因与被上诉人史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2019)豫02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牛广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牛广莲不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本案涉案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牛广莲不应承担利息。一审判令牛广莲称6%年利息于法无据,应予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史威辩称,双方在借条虽没有约定利息,但双方针对两笔借款实际约定有5分的月息,所以说双方对全部利息约定不明。一审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令牛广莲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史威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牛广莲偿还史威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27日前所欠利息35,000元和以5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牛广莲向史威出具借据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史威52万元整(大写伍拾贰万圆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前,若逾期不还,史威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诉讼追讨的权利。欠款人:牛广莲,身份证号:”。2019年1月15日,史威等人向牛广莲催讨上述借款,牛广莲认可尚欠史威借款5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史威出具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本案中史威、牛广莲之间多次发生资金往来,截至2018年8月30日牛广莲向史威出具借据一份,明确约定借款金额520,000元,承诺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前,双方之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约定明确,牛广莲应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史威主张牛广莲返还5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在借据中未载明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史威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牛广莲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关于牛广莲“在出具借条之后已经分多次偿还借款35万元”的辩称意见,与当庭史威提交的视频显示2019年1月15日牛广莲认可尚欠史威借款520,000元的事实冲突,且无任何证据佐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牛广莲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威借款本金52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按实际欠款数额的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驳回史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史威负担350元、牛广莲负担9,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本案中,牛广莲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牛广莲未在约定的2018年12月29日之前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则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无不当。牛广莲上诉主张不应承担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牛广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牛广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雅奇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高新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员 宋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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