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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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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

2.不得仲裁的事项:

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原则:仲裁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而无隶属关系;

(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申请执行。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和未设立区得市不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不隶属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因此考题中提到约定某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协议一定是无效的。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专门的仲裁协议;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注意】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意】当事人选择中国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哪个具体的地点的,申请人有选择权;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期间内(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6)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压根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一般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约束力来自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对其授权。

3)排斥的司法管辖权: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注意】的应诉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但合同未成立,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1)当事人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提出时间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不予受理。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提出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

3)在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17条规定情形的。

2.确认机关:和仲裁委员会。

3.管辖:

1)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管辖;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管辖;

3)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管辖。

4)如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由上述地点的海事管辖;如上述地点无海事,由就近的海事管辖。

4.人民的确认权优先: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注意】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决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

【注意】既选择仲裁又协议管辖的,仲裁无效,但协议管辖不必然无效。只要符合协议管辖成立的法定要件,则该协议管辖有效;

【注意】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

1.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自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不具有可仲裁性;

3)无民或限民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协议无效——不是可撤销;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意】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向人民起诉;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定情形——原本有效+法定情形=失效

1)经过实体裁决——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2)附期限的期限届满;

3)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达成书面协议,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先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诉讼,后补充约定可以仲裁,无效)双方通过默示行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即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应诉答辩,原仲裁协议失效。

 

三、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向转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进行审查,由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不实质审查。

【注意】仲裁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委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2.国内仲裁基层,涉外仲裁中级。

【注意】仲裁法中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证据保全由基层管辖外,其他情况看见仲裁找中院。例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注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裁定的,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但若申请证据保全且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高担保。

3.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对该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1次,但复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员的回避

1.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3.决定权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回避的后果:

1)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注意】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原仲裁的效力,其仍旧排斥起诉权。此处区别于仲裁庭如果已经对纠纷进行实体处理后的结果,即仲裁协议失效。

2.按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和解

1.自行和解的时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

2.和解后的选择: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

【注意】此时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之后若反悔还可以依据原仲裁一些申请仲裁。

3.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无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注意】诉讼中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依据和解制作调解书,但不能申请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自行和解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调解

1.调解的启动: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关于调解书的制作:民诉一审调解结案、二审调解结案、再审调解结案及仲裁调解结案必须制作调解书;例外:一审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和收养案件可以不作调解书,仲裁调解结案也可以做裁决书,并不一定做调解书。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

1.作出方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首席仲裁员行使优先决定权的前提是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如果意见形成了多数意见,则依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2.裁决的内容

1)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这两项可以不写)、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2)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可以不签名。

3.裁决书的生效:

1)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是送达之日生效。

2)一事不再理、或裁或审: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的确定性: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是法定的执行根据之一。

4.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仲裁裁决的补正

1)启动方式和时间:当事人收到裁决书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自行补正。

2)补正的情形: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

【注意】其他实质错误(内容错误),若已生效,仲裁机构不能直接改正,当事人也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仲裁机构不能申请撤销。

 

四、司法与仲裁

(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

【注意】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属于执行根据。

2.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2——可中止、中断;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1)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原则上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主体: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无此资格;

3.申请时间: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4.管辖权: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5.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两种情形: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仲裁协议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注意】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注意】其中(1-3)是程序事项,(4)(5)是证据问题;(6)是仲裁员违法;

【注意】证据问题导致撤销仲裁裁决只能是因为伪造或隐瞒证据。

【注意】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均不是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6.审查与处理:受理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7.审查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1)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2)撤销仲裁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是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发现法定情形(4)和(5),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

【注意】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仲裁庭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恢复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8.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起诉。

(三)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2.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

3.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3)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4.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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