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因公外派员工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促进业务发展,切实解决部门因公外派员工实际困难,根据《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及事业部有关规定,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因公外派”是指由公司派遣至非家庭所在地或非入职所在地工作的情况。
第二章 部门负责人保障措施
第三条 因公外派的部门负责人可就租房费用、探亲交通费用进行报销,或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条 租房费用是指部门负责人在派驻地租房产生的费用。
(一)申请人可通过费用报销和申请补贴两种方式获得租房费用:
1.费用报销:以公司的名义与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租房合同,由公司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划款(原则上房屋出租人或房屋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需开具专用,专用信息应与租房合同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补贴: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薪酬发放表中“异地派驻”科目进行发放。
(二)租房费用(含税)标准如下:
1.部门按照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B类为省会、直辖市或经济发达城市,C类为三四线城市及重庆区县;
A类
|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 | B类 (省会、直辖市或经济发达城市) | C类 (三四线城市及重庆区县) |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部门。 | 省会、直辖市、广东、浙江、江苏、大连、青岛等地部门; | A、B类以外其他部门。 |
2.外派至A类地区的部门负责人可按照不高于8000元/月的标准享受租房费用;3.外派至B类地区的部门负责人可按照不高于5000元/月的标准享受租房费用;
4.外派至C类地区的部门负责人可按照不高于3000元/月的标准享受租房费用;
5.通过费用报销形式获得租房费用的,超出标准的按标准上限进行报销,其余的据实报销;通过申请补贴形式获得租房费用的,均按标准进行补贴。
6.同一时间内,费用报销和申请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费用报销以租房合同为准,补贴根据派驻时间按天计算。
(三)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任一方已在派驻地购置住房的,需在签订购房合同后1个月以内向运营管理部报备,并自办理房产证之日6个月以后不再享受租房费用,隐瞒不报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外派人员结束因公外派的,应于结束外派次月起停止报销/补贴租房费用。
第五条 因公外派的部门负责人因公在派驻地和家庭居住地之间出差的,可按照《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报销交通费用,但不能再以差旅费的形式报销出差补贴、派驻地和家庭居住地的住宿费(因公需集中住宿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因公外派的部门负责人每两个月可报销一次往返派驻地和家庭居住地的交通费用,费用报销金额标准按照《XX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执行;离开工作地期间需同时按照监管及公司要求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七条 因公外派的部门负责人需填写《部门外派员工租房费用申请书》,经运营管理部、组织人力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同意后,交由运营管理部、组织人力部、财务会计部备案并实施。
第三章 部门其他员工保障措施
第 部门其他因公外派的中干和公司外派的合规经理,可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申请租房费用、探亲交通费用,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履行审核备案流程。租房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应不高于所在地区部门负责人标准的90%。
第九条 部门其他因公外派的一般员工,可参照本细则申请租房费用,租房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应不高于所在地区部门负责人标准的80%。发放前,需填写《部门外派员工租房费用申请书》,报部门及考核单元审批备案后报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经公司认定为外派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细则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部门因公外派且按本细则享受了租房费用的员工不得在派驻地以外城市异地办公。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事业部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