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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乐天情感
上海****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上海****研究院(以下简称“数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成本预算与核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管理高效规范,结合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数学院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3. 术语和定义

数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等。

(1)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数学院承接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4. 引用文件

《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5. 职责

数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院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1)成果转化部负责科研项目及相关合同管理工作科研与人才培养部负责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3)综合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

6. 程序内容

6.1预算管理

6.1.1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6.1.2对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项目部、财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6.1.3项目签订任务书后,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其有关内容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6.1.4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6.2收入管理

6.2.1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科研经费转入数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应及时公布告知,项目部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查询确认,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拨款入账手续。

6.2.2科研收入应按规定开具收款凭证,符合免税要求在开票前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6.2.3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催收剩余款项,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项目部,项目部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6.3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6.3.1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6.3.2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6.3.2.1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数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数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数学院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数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6.3.2.2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由数学院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

6.4支出管理

6.4.1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及其相应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约定使用。

6.4.2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从其办法,没有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施行。

6.4.3严格科研经费转拨与外协支出管理。拨付给分承研单位的研究经费,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外协支出是指因数学院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委托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支付的费用。科研项目外协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外协合同。

6.4.4严格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及大宗材料釆购管理。仪器设备等釆购按照《上海****研究物资釆购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执行。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釆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釆用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单一来源方式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作为固定资全部纳入数学院管理。交付委托方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需依据项目合同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数学院审批。

6.4.5劳务费管理。劳务费主要用于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控制。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考国际惯例(引进的国际型专家)及上海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在不突破劳务费总量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

6.4.6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可在会议费列支。

6.4.7临时来院开展课题研究(三个月或一年以内的),为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进行,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数学院审批后,报项目部、财务处备案。

6.4.8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6.5决算与结余经费

6.5.1科研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5.2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参照财政部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结算结转。

6.5.3留归数学院的结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活动支出。

6.6监督管理

6.6.1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6.2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项目部对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7. 附则

7.1办法上海****研究院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2上海****研究院有权根据经营战略调整、经营状况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7.3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图表

9. 记录

10.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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