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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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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文府[2017]70

【发布部门】文昌市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文昌市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201770号)

各镇,各农(林)场,市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

2017412

文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文昌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文昌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文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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