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存在;
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在管辖范围内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立案。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个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机关的管辖范围。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事实,即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而并非犯罪行为所致;
(2)虽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及时是不予立案的,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原因。即对控告人的控告,要依法及时回复,不能不闻不问;认为不应当立案的,要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