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调解,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调解无效,人民应当终止调解,作出裁定或者判决。
一、打电话让去调解不去怎么办
人民打电话让去调解,当事人不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去进行调解的,可以不去,人民不会强行让当事人去进行调解,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人民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可以拒绝,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在判决前,人民必须进行调解。
二、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男女婚姻关系终止条件的规定是:
1、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办理离婚登记;
2、或者诉讼人民判决离婚;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4、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适当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将发给离婚证。
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三、哪些情形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下列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1、原审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再审的。
原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重审。应当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