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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乐天情感

法律分析: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除了下调税率之外,本次深化改革还配套实施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试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几项。

二、消费税

2018年11月5日,为配合转型升级改革,对《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目前增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14种: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不是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消费税的税率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税目适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法律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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