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乙方欲出售其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王湾铜多金属矿区矿产,甲方有收购意向,经双方多次协商,
现就收购事宜达成意向如下:
一、 甲方收购乙方的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郑州安泰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王湾铜多金属矿区矿产探矿权证号为:41120xx08020xx222的矿产,该矿产探明主要为含钼、铜、铁等矿石,探矿面积8.74平方公里,现已探0.25平方公里,预测储量效益为1千300多亿元人民币。
矿产收购价格为10亿元,采矿厂投资10亿元,预计总投入20亿元人民币。
采矿成本每金属顿约20元,选矿成本每金属吨约40元。
二、收购的尽职调查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律师对所涉收购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如实向律师提供转让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已经确认其对该资产收购项目所涉事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方可签订《收购协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表明双方必须在此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
三、排他期的约定
从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除乙方之外,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中所涉转让事宜达成协议或进行转让协商。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意向书》的内容及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保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泄露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和谈判信息。
五、其他事项
(手写)或直接填写(无)
六、成本与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意向书》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相关方的顾问费)。
七、《意向书》终止
本《意向书》在双方正式签订《资产收购合同》或在《意向书》签订后60个工作日后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发展合作,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初步销售代理意向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初步同意将自己品牌的_____________产品授权乙方做为_____________地区的唯一指定销售代理商。
二、从签定本意向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试代理期,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试代理期内完成_____________的销售指标。
三、定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产品清单,首批订购量最低为__________(共__________种产品),同时向甲方提供试销期内的工作计划。
四、当试代理期满,乙方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订购额,甲方有权取消同乙方合作代理的意向;若试代理期满,乙方的销售情况良好,甲、乙双方签定正式代理合同,并发授权证书、授权牌。
其它细则: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完好无损,并经乙方认可的品质的产品。
2.公司规定产品的保质期为年,非质量问题不退货。
3.乙方新增定货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
4.甲方推出新产品,调整市场价格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5.乙方须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和价格。
6.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市场促销活动,宣传导向要旗帜鲜明、形象要统一,甲方有义务给予适当的配合。
7.乙方需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和产品的品牌形象,乙方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甲方的专利权。
8.在试代理期间,乙方应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关当地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同时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市场情况(包括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
9.涉及甲方产品范围的对外公开方案(包括具体活动、促销方案)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可执行。
本意向书非正式代理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著作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著作权人):
地址:
电话:
作品名称:
上述作品的选题报告编委会已经论证通过,认为可以立项出版。为了保证作品的创作(含著、编著、翻译、注释、编译、编注)质量和出版进度,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创作和出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为了保证上述作品的内容质量和交稿时间,双方共同拟定其创作原则和编写计划。
第二条乙方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原则和计划进行创作。作品的创作提纲、编写体例、字数标准、具体的内容、版式要求以及署名方式等内容应有详细的说明并附在意向书后面。
第三条乙方保证书稿内容健康,不含有以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外交、宗教和民族等方面的内容:
(一)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我国法律、行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乙方保证上述作品不会引起版权纠纷,也不会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交付第三方出版。乙方保证其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或者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也不含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五条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交付完整的书稿。书稿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扉页,包括书名、作者名、著作方式(著、编、编著、主编、译等)。如果是多人著作,应按顺序写出所有作者名。如果有英文书名,也应当写出。
(二)前言,注明写作者姓名和写作日期。
(三)目录,与正文中的标题完全一致。
(四)正文,包括注释、插图、表格、图表、照片等构成完整内容必备的部分。各级标题必须统一,序号应前后一致。
(五)附录,从别处引用的内容一定要注明出处。
(六)参考文献,应说明被参考或引用的书名、作者、出版者、出版时间。
除完整书稿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以下内容:
(七)作品内容简介、内容特点、推介语等。
(八)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年龄、发表著述及相关评价、给读者的赠言等。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书稿必须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一)文字应尽量避免拼写、语法和标点错误。注释清楚,引文准确。
(二)无知识性、常识性差错,如人名、地名、历史事件、译名、作品名、数字、引文、专业术语等。
(三)无技术性差错,如特殊字号和字体、下划线、大小写、缩格等。
(四)引文准确,重要引文应标明出处。
(五)每个章节体例统一,结构合理。
(六)标明页码。
(七)稿面清晰,没有辨认不清的文字和符号,没有容易引起误解的标记。
(八)所交书稿为定稿,内容不再有换补或增删。
第七条上述作品的交稿日期为 年 月 日。交付书稿形式为电子文件1份,a4纸打印稿1份,由作者签名。乙方保证按时交稿,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时交稿,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商定解决方案,重新约定交稿时间,并提供文字说明。
第如乙方交来的稿件没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双方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修改。如乙方交来的稿件达到了该意向书及其附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甲方应与乙方签署《著作权代理协议》。《著作权代理协议》签署后,如甲方发现书稿中仍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
第九条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另请他人编写:
(一)乙方不能在最后一次约定的时间内交稿,又不提前通知甲方;
(二)乙方虽经反复修改,但仍不能达到本意向书中提出的要求。
第十条双方因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著作权代理协议》之时,本协议即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合同编号:
甲方(影视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证件号码:
合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拍摄影视剧,乙方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意向书,以兹共同遵守。
名词定义:本意向书所称“期权”,系指被许可方以支付一定对价所取得的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采用约定文字作品的选择权。在该期间内,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本人不得行使本意向书第七条项下的权利,更不得将上述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
第一条 首个期权
1.1.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一个不可撤销的、为期_________个月的期权(自本意向书签署时起算)。
1.2.甲方同意为此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应当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
1.3.假如期权得以行使,为首个期权支付的款额可从付给乙方的购买价格中予以扣减。
第二条 续展权
2.1.甲方享有先后两次通过下列方式,每次按_____个月期限(即“续展期间”)的延长期权的权利。
2.2.作为行使首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
2.3.作为行使第二次续展的对价,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该款项应当于续展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_____日内支付。
2.4.甲方应于当期期权期间届满5日前,把续展期权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到达乙方时,期权的续展即发生效力。
第三条 独家许可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享有使用作品的排他的、独家的选择权。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且乙方本人也不得行使。
第四条 期权续展费的性
如果期权得以行使,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续展期权的全部费用(即“续展费”)不得从应付给乙方的许可使用费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的预先约定
5.1如果甲方行使期权,双方同意作品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元。具体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由拟签署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另行约定。
5.2.本意向书第一条、第二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前,甲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表示采用该作品的,甲方的选择权终止,其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不予退还。
5.3.甲方未向乙方按期支付约定金额的,本意向书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与第三人接洽的权利
6.1.在期权的有效期间和续展期内(如果办理了续展的话),甲方享有与第三人进行接洽、就项目进行磋商并针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开发订立意向书的权利。在甲方行使期权并支付期权对价的前提下,乙方特此授予甲方下列全球范围的排他的权利:
6.1.1通过媒介和设备进行开发、制作、利用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院线发行、非院线发行、互联网发行、电视(包括但不限于免费的、付费的、有线的以及卫星传输)、音像带和DVD、以及基于任何一切目前所知或者日后开发的媒介和技术所进行的复制或传播。
6.1.2将作者姓名、肖像、声音和生平用于影音制作和其他项目以及立足于作品的其他材料,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和推广。在行使这些权利过程中,甲方就作品的修改、编辑、剪切、重新编排或者更改作品方面享有不受的自决权。
第七条 拟使用作品权利的范围
7.1.在本意向书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内,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受让乙方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下列权利:
7.1.1根据文字作品(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影视剧剧本时)拍摄影视剧;
7.1.2.将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剧本(当作品的形式表现为小说、报告文学等其他形式时),根据改编而成的剧本拍摄影视剧;
7.2.以上权利应一并行使。在甲、乙双方最终订立的《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中,甲方仅要求部分受让上述权利并经乙方同意的,合同成立。但甲方收取的、许可合同中未包含的那部分权利所涉及的金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
第 甲方的缔约义务
本意向书期限内,一旦甲方决定采用作品用于本议定书第七条所定用途,甲方即负有于_____日内与乙方订立《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的义务。
第九条 原始稿件的返还及复制件的删除、销毁
9.1若乙方提交的是原始手稿,甲方应妥善保管。本意向书期限届满,甲方未行使优先缔结作品许可使用合同权利的,或者甲方在期满前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的,应将上述稿件在_____日内返还给乙方。
9.2.若乙方提交的是复制件(包括但不限于复印件、誊写本、摘录本、微缩照片、文稿诵读录音、文稿电子版等)、网络邮件等等,在符合前款所列情形时,甲方应将上述材料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加以全部删除或销毁。
第十条 义务转让的
除本意向书约定情形外,非经对方书面同意,当事人不得将基于本意向书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一方擅自将其所负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担保
对本意向书项下的作品的权属情况,乙方作出如下担保:
11.1.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时,乙方对作品享有完全的、合法的著作权。
11.2.对于本意向书第三条所约定之权利,乙方从未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人行使,乙方本人亦未行使。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
11.3.乙方从未就作品著作权(无论全部或一部)设定质押,且迄今为止作品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而且,在本意向书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实施上述行为。
11.4.作品不存在任何著作权的纷争,作品的内容亦未侵害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11.5.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若因作品引发来自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从而给甲方带来任何不便或损失,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11.6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若发生继承或者合并、分立等事由,依法由变更后的当事人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收回
如果甲方已经行使期权但在行使期权之后的五年内并未开始影音制作的主要拍摄工作,则(原授予给甲方的)权利由作品著作权人收回。
第十三条 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本意向书的签订不得使甲方或甲方权利义务的受让人就使用公有领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中所包含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材料)的权利方面处于比本意向书签署前更为不利的地位。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意向书的顺利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4.2.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意向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14.3.乙方违反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甲方与第三人的接洽,包括签署合约(如租用外景地、聘用演员等)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4. 乙方将未经公开发表的作品透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聘用或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原因致使该作品被不合理地散布、传播、复制或者被第三人剽窃的,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乙方单独承担或与其他侵权行为人一道承担侵权责任。
14.5.对乙方提交的原始稿件,甲方未予妥善保管,导致该稿件全部或部分遗失、玷污、损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15.1.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意向书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2.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意向书,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16.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意向书以及与本意向书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意向书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16.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6.3.在本意向书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意向书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意向书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16.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如果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意向书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意向书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7.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意向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意向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意向书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意向书或暂时延迟本意向书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4.本意向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意向书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意向书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 通知与送达
18.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意向书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8.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9.1.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9.2.凡因本意向书引起的或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9.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_______(地点)的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意向书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意向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21.1.本意向书文本由□乙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意向书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21.2. 本意向书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意向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意向书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22.1. 本意向书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2.2. 本意向书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意向书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2.3.如果本意向书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意向书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22.4.本意向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意向书生效日期。本意向书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本意向书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23.1.本意向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意向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3.2.本意向书及本意向书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3.本意向书附件如下: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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