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13.1 因系统网络故障、相关方操作失误、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导致业务相关方无法进行系统操作,系统又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时,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按照线下操作流程进行业务处理,并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纸质签署文件(纸质文件记载的主要事项和要素须与系统显示和记载的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各相关方的业务办理申请。待系统恢复正常后,相关方应在系统上进行补录操作。
13.2 对于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传输与发送、提交、审核、确认、回复等相关操作事宜,若乙方、丙方选择申请通过系统办理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则甲方、乙方、丙方可仅通过 平台系统与甲方系统的对接完成有关法律性文件的上述操作事宜,而无须再按照其他相关协议规定的手工签署及传送方式等提交纸质法律性文件,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5.1 乙方最晚在承诺付款日将承诺付款金额支付到下述所列的账户:
户 名: ;
账 号: ;
开户行: 。
乙方、丙方及其他相关方应配合甲方对还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因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还款金额无法成功扣划的,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2 承诺付款日前 天,丙方向乙方发送付款通知,督促乙方最晚在承诺付款日将承诺付款金额支付到上述指定账户。
5.3 若乙方未履行到期付款责任,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在到期付款日后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上报企业征信逾期记录,并从到期付款日起根据逾期未偿付本金、利息和手续费、实际逾期天数按日对乙方计收逾期罚息,其中罚息利率按照该笔业务甲乙双方约定正常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银行系统内开立的任意账户中扣收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乙方应付款金额及相应的罚息等全部款项。
5.4 乙方发生逾期后,丙方应协助甲方对乙方应付款项进行催收,并于乙方将应付款项支付到回款账户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扣划。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甲乙丙三方均认可通过系统完成的各类交易和电子指令交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平台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交易记录,以及平台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协议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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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如无明确解除的书面通知送达协议各方,本协议自动续期 年。协议到期后,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未结业务继续按照原协议规定办理,直到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本协议对本协议三方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三方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9.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1.1 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本协议涉及术语释义如下:
(1)本协议:指本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附件。
(2) 平台:由 提供的在线融资平台(网址: .com),该平台以电子付款承诺函(称为“ ”)方式实现优质企业信用的灵活拆分和流转,帮助核心企业的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
(3)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是指融资申请人通过登录 平台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乙方所开立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发起融资申请,甲方为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无追索权供应链融资服务。
(4)卖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并出具的一方。
(5)买方(债务人):对由卖方所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服务或出租的资产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6)融资申请人:指向融资银行转让其对最终付款方享有的、以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向融资银行申请供应链融资的一方当事人。
(7)融资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申请,受让其享有的在国内贸易中以信用销售(以信用证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以 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为融资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管理、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银行,即本协议的甲方。
(8)商务合同/协议:指买卖双方签订的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的各项合同、协议等商业文件的统称。商务协议的形式可以是各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传真、电子等形式)的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9)商业纠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因商务协议项下相关的货物或或其他协议事由造成买方/债务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或出现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
(10)应收账款债权:是指卖方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即买方/债务人)付款的权利。
(11)直接付款方/购货方:是指融资申请人所持有应收账款对应的买方/债务人,即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12)最终付款方:在 平台上开立 的核心企业,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按照《最终付款明细表》的约定履行无条件付款义务的主体。本协议项下指乙方。
(13) :是指最终付款方在_________平台上开立的电子《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债权, 持有方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将其所持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到期要求 开立方付款的凭证。
(14)融资金额:是指甲方办理融资业务时,向融资申请人发放的融资放款金额。
(15)融资业务的实际天数(简称“实际天数”):是指自甲方将融资金额扣除息费后支付至融资申请人指定放款账户之日起至最终付款方应将融资金额偿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止,连续计算的天数。
(16)承诺付款日:最终付款方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中确定的承诺付款日。
(17)到期付款日:即融资贷款到期日,是承诺付款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8)专项授信额度(简称“专项额度”):由甲方核定的乙方用于开立 的额度。此业务项下, 的开立只占用乙方专项授信额度,不对融资申请人进行评级及授信,不占用融资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