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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协议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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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修改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订的协议,对财产和忠诚义务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但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忠诚协议违背忠实义务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关系变动。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互相忠实、尊重、关爱。夫妻约定财产制受法律约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协议书在本质上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的,则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协议与合同有冲突的,则应以后签的协议为准。

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法官解释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视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夫妻之间可以制定契约,约定财产归属、不忠行为的赔偿等事项,其中关于财产约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应予尊重,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无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协议,违反协议可能引发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树立优良家风、互相忠实、尊重、关爱是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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