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股东不知情是否有责任,主观上需具有直接或间接故意。若股东完全不知情,则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则成立该罪。具体情况需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查。相关法律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特定单位人员组织卖淫的处理规定以及包庇罪。公司股东需遵守法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涉黄股东不知情是否有责任
组织卖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积极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成立该罪。因此,若公司股东将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闻不问,公司高管擅自开展了涉黄“业务”,股东完全不知情,则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睁一眼闭一眼,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至于是何种情况,则需要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百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在涉黄股东责任问题上,主观故意是组织卖淫罪的要件,过失不成立该罪。若股东完全不知情且将公司交由他人管理,不闻不问,股东不成立犯罪;若股东知情但放任不管或佯装不知情,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也成立该罪。具体情况需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