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招标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
(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二)投标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