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法律给予的权利与法律没有明确给予的权利的区分。例如,通过教育局间接管理校长。其未用到法律授予的职权,而是依靠本人的人际关系,属于事实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